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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背面在来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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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巴比伦时期的企业家

科妮莉亚·温斯切

从公元前626年到公元前539年,迦勒底统治者(Chaldaean rulers)[1]掌权下的新巴比伦王国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居鲁士大帝的征服终结了迦勒底人的统治,巴比伦王国被并入版图更广阔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国。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成了帝国的权力中心,从这里出发,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国控制了近东大部分地区。巴比伦是帝国的首都,位于幼发拉底河的一条支流上,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南约75公里处。

公元前626年起,那波帕拉萨尔(Nabopolassar)逐渐夺取并巩固了对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统治,最终在中间盟友(Median allies)的协助下率军击败了亚述帝国,并于公元前612年摧毁了亚述帝国的首都尼尼微。稍后,巴比伦成为庞大的新帝国的首都,逐渐从之前的军事毁坏和亚述帝国的残暴统治中重新恢复生机。当时,四方朝贡之物远远超过了巴比伦输往其他地方的货物。

那波帕拉萨尔著名的继任者尼布甲尼撒二世和那波尼德,将这些贡物用于修建、翻新和扩建神庙与宫殿,扩建城市防御工事和水利灌溉系统等大型建筑工程。尼布甲尼撒二世沿用亚述王朝将被征服地的大量原住民迁至巴比伦的政策。[2]这有助于刺激经济在相对和平的国内环境下实现增长,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增长和帝国的相对繁荣。

公元前538年居鲁士大帝的征服,标志着巴比伦王朝的终结和巴比伦政治史上的一次大断裂,但并未完全中断巴比伦王国的行政制度和法制传统。波斯帝国初期实施了尽可能保留被征服地现行法律和经济结构的政策,使统治权更替得以平稳推进。[3]但阿契美尼德帝国的统治者[4]往往在现行社会结构上,另行增设自己的管理机构。由于帝国疆域更加辽阔,它有条件提供并支持更多的新商机,尽管巴比伦已不再是权力中心,王室宫廷也建在了其他地方。

根据希罗多德(Herodotus)的记载,巴比伦提供了波斯帝国13的贡物,其经济财力无疑是帝国的一笔重大资产。[5]但正如亚述帝国统治下的情形一样,其资源曾一度被消耗殆尽,所幸经济增长缓和了这种影响。[6]尽管巴比伦富甲一方,且享有特权和相对独立的自治权,但对波斯帝国高压统治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一旦波斯帝国因王位继承而爆发内战,试图脱离其统治的斗争便会此起彼伏。公元前486年大流士去世,紧接着发生了一场政治混乱,两名觊觎王位者(可能出身于和当地波斯官员来往密切的巴比伦名门望族)暂时窃取了巴比伦北部的统治权。这促使战胜者泽克西斯一世(Xerxes)对两人的支持者实施了一场残酷的惩罚,并重新调整了在巴比伦的统治政策。结果,巴比伦传统上层家族的大量档案文献,不到泽克西斯一世在位的第二年便已基本流失。[7]

稍后的资料,如公元4世纪早期和5世纪尼普尔城邦穆拉斯夫(Murašû)家族的商业文献,描绘了一种不同于公元6世纪波斯贵族在经营和管理巴比伦大地产中所组织的创业活动。这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延续至公元前485年前后、跨度达120年以上或超过5代人的十分相似的商业图景。大量史料证明,在王朝更替时期,不仅经济上的连续性得以保持,行政和法律制度上的连续性也得到了保持。稍后时期的文献相对较少,其来源也不够统一,这表明一些次要细节和其他方面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因此,广义政治史的时代划分并不适合社会经济的动态发展。由于缺少一个更精确的术语,同时也为了避免生搬硬套长期以来的惯用术语、生造词或缩略词,本章研究提及的“新巴比伦时期”(除了特指新巴比伦王国外)仅指阿契美尼德帝国第一时期(约公元前485年前)和新巴比伦王国早期(前626—前539)。

有关新巴比伦时期经济活动的基本信息主要来自阿卡德语商业文献,阿卡德语是一种现已消亡的闪族语,同希伯来语、阿拉米语和阿拉伯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阿卡德语以楔形文字的形式被刻在泥碑上,书写时,只需先把各种各样的楔形字母组成文字,再用书写工具刻入尚未风干的介质即可。碑片的形状和大小不一,主要由它们的用途决定。大多数新巴比伦时期的合约碑片如掌心般大小,包含15—25行内容。由于泥版较不易磨损,故无论有意或无意,一旦碑片被埋入地下,便能保存几千年时间。仅新巴比伦王国出土的这类碑片和碎片,世界各地博物馆的收藏量便达10万份之多,其中有近1.6万份已集册出版。[8]它们绝大多数是由本地人或得到许可的采掘者于19世纪末挖掘出来的,现代受控挖掘技术当时尚未出现。

这些新巴比伦碑片大多来自两座神庙(即巴比伦南部的乌鲁克神庙和北部的西帕尔神庙)的档案,以及一些名门望族和少数不同地区企业家的私人文献。迄今已发现的王室残存档案为数不多,因此我们关于这段时期的观点难免带有很大的片面性。[9]

近二十年来,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巴比伦原始档案的热潮,有一定数量的私人文献得到了研究并被集册出版,或者至少已能被外界所了解和获得,这是因为博物馆对珍贵史料的开放采取了一种更加慷慨大方的态度。关于新出土的原始资料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出版,使人们对这些历史档案的解读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

我们将把讨论重点放在埃吉贝家族的活动上,埃吉贝家族留下的私人档案最为丰富,有2000多份跨5代企业家、几乎涵盖了本章要讨论的所有时段的相关碑片(包括碎片和副本)。[10]当然,同意大利普拉托(Prato)商人仅14世纪就多达15万份的书面文献相比,每月平均1—2份的档案显然是“小巫见大巫”。[11]即使埃吉贝家族的档案能有该数目的110,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我们所了解的也只能是沧海一粟。更棘手的是,楔形碑片的措辞相当抽象和简洁,它们只披露简要事实,不仅没有提示相关参与方的意图或动机,且很少包括对以往事实的必要叙述。因此,在证据不够精细的地方,我们只能粗略地一带而过,并不得不依赖极少数记载稍详的交易例子,以作为解释性的模型。

但是,这类档案确能披露新巴比伦企业家和他们在商品贸易、食品加工、农业信贷和包税制等方面的活动情况。一方面,它可以被当作解读其他更简要档案的关键一步;另一方面,少量篇幅更短的档案较具体地描述了埃吉贝家族碑片中语焉不详的细节,否则我们仍然无法知晓这些碑片的含义。

图2-1

一、新巴比伦时期的经济[12]

(一)自然条件

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是一个资源非常有限的冲积平原。这里缺乏金属矿床、石料和适合用作建筑材料的硬木材,因此原材料完全依赖于进口。尽管土壤肥沃,但平均降雨量不能满足作物的正常生长。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虽然带来了丰富的灌溉水源,但和埃及的尼罗河不同,它们经常在不缺水的作物收割季节泛滥成灾。因此,灌溉技术成了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发展农耕的前提条件。这需要规模庞大且复杂的大坝、堤防和水闸系统,以适时提供水源和防止水土流失。由于两河(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冲刷会带来大量泥沙,还需对这些工程进行常规监管和定期维护。灌溉系统的引进使谷物收成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不适宜耕作或种植的沼泽地区则被用来养鱼和捕禽。冲积平原四周环绕着适宜发展放牧业的茫茫草原和巍巍山脉。

(二)大型机构

1.王室。王室的管理情况并未被很好地记载,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只出土了极少数的王室残存档案,地方层面的文书档案也非常缺乏。因此,我们掌握的绝大多数信息均来自王室和神庙或私人的交往互动。

作为最重要的地主,国王控制着巴比伦各处的大地产。其他土地则由王室成员(如一处风格鲜明的“王储府邸”,正是因为它的楔形文字来源才变得非常有名[13])和上层官员(如王室司库[14])所有。我们可以把大地产管理想象成类似于下文描述的神庙地产管理。大片土地,特别是新获取的运河沿岸地区的土地,被分配给了社群规模大小不一的小土地所有者,以作为对他们提供兵役的补偿。

王室的行政管理必须要有管理者代为监管地产,征集税收及灌溉、漕运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费,组织和监督丁役(即地主为公共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的义务)。这必须以分工有别的役工和自由雇工为基础,后者需要临时或长期供养和支助。分配、销售和将收获的作物转换成货币等价物等活动,为商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这又要求对其他配套设施进行创新,以方便向宫廷缴纳税收和各种费用(fee)。这样一来,王室、神庙和市政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关系,其中牵涉到物资和人力的大规模调配。

2.作为地主的神庙。绝大多数神庙土地均位于城市附近,但也有一些位于较偏远的地区,它们的质量也不尽相同。只有在灌溉水渠能到达的地方,才有可能发展高效农业。挖掘和维护灌溉水渠是王室的任务,神庙则负责提供建造和维护河道、大坝、水闸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人力和物资。尽管土地资源丰富,但由于神庙缺少足够的劳动力,因此需借助畜力来进行耕作。

许多神庙土地由深受束缚的附庸劳动力(信众)负责耕作。[15]这些庙农(temple farmers)通常以扩大的家庭小组为单位,组成不同的犁队从事谷物耕种,但他们的工作任务往往使他们不堪重负。神庙也会以分成制的方式雇用佃农,此时的收成分配比例将取决于土地生产力。[16]最终,为了提高生产力并获得稳定的收入,神庙引进了租农(rent farmers),由他们部分或全部负责神庙粮田或枣园的耕作;租农须自己提供人力和生产设备,以此便可获取一个固定比例的商品和现金分成。[17]一方面,神庙为租农制定了一些比通常更有利的激励措施,以使他们不仅会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农业生产,而且能将个人财富投资于迫切需要的设备,并承担相当程度的个人风险。另一方面,神庙必须确保租农不会利用这种安排做出有损于自己利益的事。显然,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

上述具有创业性质的活动是否总会自愿开展,还很不清楚。在古希腊,最富有的城市公民须承受特定的财政负担,如为国家建造和维修三层桨座战船,以及为戏剧表演团的演出和其他劳民伤财的公益活动提供资金。绝大多数富人似乎倾向于把这种义务当作提高声望的手段,而非用作生财牟利之道。罗斯托夫采夫描述了罗马帝国末期的这一问题。[18]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一直以来巴比伦的租农是这些制度安排的积极参与者还是被动接受者。史料显示,甚至在正常“职权范围”内从事工作的神庙官员,通常也须为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许多现存例子表明,人们被迫向神庙出售资产,以偿付他们积欠的大麦、枣子、绵羊和羊毛织品等。这类赤字可能相当可观,表明神庙的债务人既包括小农家庭或牧民,还包括大家族和大商户。

某次,一个声名狼藉且颇有野心的神庙官员吉米鲁(Gimillu),对一份租耕许可证既未明确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拒绝,因为他面临着役畜和播种劳力储备不足的问题。[19]最终,另有人接手了该许可证,前提是神庙管理层须为租农提供两倍于前的畜力,而这显然已变得更为有利可图。另一次,某租农把租耕许可证交还给了神庙管理层,因为他很难支付大量的欠款,并觉得自己已无力继续承担租耕风险。[20]我们很难知道他(或其他租农)的物资储备是否因年景或收成不好而陷入严重困境,抑或租农只是习惯于从事低利润率的工作。换言之,我们不清楚储备不足是偶然和暂时性的,还是系统和常规性的。

人们有可能假设,神庙管理层会把由这类损失导致的债务当作防止某些家族变得过于有钱有势的一种手段,这正如国王试图通过在特定场合强制征收附加税来遏制神庙势力发展得过分强大一样。允许企业家集聚一大笔物资储备可能也构成了一项扩充资本,租农能通过挪用其他业务关系中的货物或银币来增加他们的营运资本。不管怎样,在古代近东地区,神庙一直是至关重要的信贷机构。[21]但为了理解这类大量积压问题的确切意义,当情况允许时,必须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巴比伦尼亚不断增长的人口规模、其被并入疆域更广阔的波斯帝国以及更严重的税收负担,都需要以集约型的农业活动为支撑。神庙的应对措施是,逐渐放弃自给自足的农业模式,更加重视经济作物的生产,并把更多的任务授权给企业家,他们有的是出身于神庙官员的普通民众,有的是外地人,这颇类似于现代社会的外包现象。

畜牧业在巴比伦尼亚南部地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乌鲁克城邦,饲养动物是主要经济来源。[22]畜群被委托给牧人,牧人可以是神庙依附者也可以是独立承包商。神庙的绵羊和山羊能在草原上自由放养,并可随季节转换被赶到很远的地方放养,等到剪羊毛季节再赶回来。牧人必须对他们的羊群负责,并无偿捐供一定数量的羊羔用于祭祀,羊皮和羊毛则须在神庙作坊里得到相应的加工处理。

乳制品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因为绵羊和山羊在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都很难获得。在整个夏季,牛群都较难管理和饲养。结果,它们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对神庙管理层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奶牛和公牛则主要被当作犁耕畜力使用。

不适宜耕作或种植的沼泽地区则被用来养鱼和捕禽。在这些神庙管理层所属地区,捕鱼和捕禽主要由神庙人员负责;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外地企业家也参与其中。神庙试图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其所属领地中这类资源的获取权。[23]

3.神庙及其城邑。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地区的神庙不只是宗教实体,长期以来更是一种作为至关重要的经济中心而存在的机构。它们至少须负责和侍奉与神祇有关的活动和事务,神庙建筑的维护,以及寺众的提供和供养等。除了通过提供衣、食、住方面的物资和供奉神祇来满足当地社群的宗教信仰需求外,神庙还控制着非常庞大的土地和人口。结果,神庙及其城邑形成了一个利益共生体,城邑在宗教中心附近得到蓬勃发展,神庙反过来又需要城邑及其周边领地的支撑。

4.受俸者制度。牧师俸禄是一种分享神庙收入的权利,也是对提供祭礼所需的祭司服务和神职工作的回报。受俸者专门负责圣餐的准备和提供,缝制和修补圣服,擦拭、点缀和摆放圣像,以及主持宗教仪式和守护人们的精神家园。这些任务不仅需要特定技能,个人社会地位对其本质上是否适合从事该类任务也颇为重要,换言之,保持宗教意义上的“纯洁”很关键。因此,许多为神庙做事的手艺人都是受俸者,而非神庙依附者或奴隶。受俸者代表一个社会的技能型城市自由精英阶层,受俸者制度使这些最古老和最有影响力的地方家族同神庙共栖共生、连为一体。

受俸者的服务报酬通常包括大麦、枣子、啤酒和圣餐剩余物等,由此便创造了一种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这些公职起初和特定家族关系紧密,并且是可以继承的。任务可以分解为月任务和日任务,在继承过程中甚至可以在一日内进一步细分成不同时段。

二、创业活动与其他相对立的生财之道:机会和成本

巴比伦王国的城市有产阶级的经济态度和社会风貌可以用两个基本(尽管作了必要的简化)术语描述——食利者和企业家。[24]食利者试图通过剥削受俸者和地产投机,从继承来的职位和风险较低的资源中获取可靠的收入来源。企业家则倾向于投身竞争性的环境,从事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

通过受俸者的责任和权力而与神庙有联系的许多家庭,作为古代社会的公职人员,均持有一种食利者的态度。他们的职位是世袭性的,尽管受俸者的“职位”逐渐沦为可用金钱捐购,但仍只有特定个人有资格承担精神信仰领域的核心职责。这意味着受俸者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受俸者的同行外,其他人要取而代之必须经过严格评定。尽管这些公职本身并不构成关键性的创业环境,但它们有时确实为创业活动(特别是涉及食物供给方面的)提供了机会。

例如,受俸者可以让他们的奴隶代替自己执行相应任务,只要他们对社会地位没有特定要求,比如直接列席圣礼和供奉神祇。这就为受俸者从事其他有利可图的活动提供了更大空间。复杂的商业合约可以使所有权和宗教服务相分离,因为受俸者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便可把宗教服务外包出去。

受俸者职责的商业化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适合担任这一职务。那些负责长期任务且不能将其委托给他人的受俸者可能需要拥有一定的社会声望,但这会妨碍他们从事更有利可图的活动。从这个经济逻辑来看,这种长期任务就变成了负担。一份记载了某父亲力劝其幼子(而非长子!)认真履行神庙颂唱者任务(并表示会坚定支持他)的档案即体现了这点。作为交换条件,该父亲将给幼子提供一份额外的遗产。即使这更多被理解成是幼子照顾其年迈父亲的补偿,但也表明了这类受俸者职务算不上是一笔资产。

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我们看到传统的城市有产阶级中出现了分化,因为他们的财富出现了相对下降,除非他们积极参与创业活动。潜在的经济收益必定非常巨大,即便并非他们所有人都能享有这样的收益,因为有一些企业家沦为破产者。但有例子显示,在破产前他们确实在极短时间内就积累了大量地产。[25]

一组来自帕息巴城(Borsippa)的传统上和神庙有关的家族私人档案表明,尽管一些人凭借其职位和收入成了企业家,但其他人却没有这么做。[26]目前并无确切的出土文献显示受俸者可能会采取哪种行为。继承了较少财产的幼子很可能因为特殊的激励成为企业家。但是,这需要他们具备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身体状况,可能还需要具备常人所没有的商业动机。

三、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历史资料清楚地显示,创业活动能获得社会收益,这和创业者的社会地位无关。没有证据表明,创业活动被视为“肮脏的职业”,或者像罗马时代那样被委派给下属负责。神庙租农通常出身于神庙公职人员或受俸者阶层。但总体上看,出身于城市名门望族的企业家相对较少,这些人一出生便继承了大笔财富、官职和良好的人脉资源。

不幸的是,对不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企业家,我们的资料并未显示他们是如何获得大量财富和较高社会地位的;经过了史料极其匮乏的几个世纪后,到有史料记载的公元前6世纪,他们已经从下层社会成功地跻身于上层社会。我们在现已发现的历史档案中找到了这些受俸者家族或神庙高层公职家族的成员,在几代人以前就从事商业交易的记载。其中一个例子来自伊提鲁家族(tiru family):到涅里格利沙尔(Neriglissar)国王统治时期,伊提鲁家族的某个成员在大神庙担任屠夫受俸者职务,并和一个王室法官的女儿结了婚,同时他还涉足商业冒险活动。[27]

出身显贵家族——不管关系多松散——无疑有助于开拓商业关系,拓展创业前景。但并非所有这些家族的旁支都是有钱有势的。例如,到公元7世纪末,埃吉贝家族已在一些巴比伦城市建立了牢固的势力,把持着受俸者和官职。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5代企业家档案的巴比伦埃吉贝家族旁支是白手起家的,起初既无地产也无俸禄。

大多数企业家似乎都是雄心勃勃且设法挤进上层社会的人。他们通常没有一个家族姓氏,也就是说,他们并非出身于城市名门望族。许多人努力在王室机构出人头地,或同王室建立了重要关系。一旦具备了获取经济成功所必备的部分条件后,他们就会寻求和有影响力的家族建立联盟关系,这颇类似于18—19世纪抱负远大的欧洲人和相对卑微的贵族家族旁支结成姻亲的做法。例如,拉尔萨城(Larsa)的一位“无名”企业家伊蒂-萨马斯-巴拉图(Itti-Šamaš-balātu),从事包税业务、农业承包和简单贸易,并将女儿嫁给了拉尔萨城一个有名的受俸者家族的男嗣。[28]因此,家族联姻有助于获得社会地位,拓广一个人获取经济机会的途径。

1.联姻和创业策略。在绝大多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上,通过联姻扩展商业关系是一种惯常做法。对埃吉贝家族而言,更是如此,这一点也反映在该家族成员的婚姻谱系中。在最早的例子中,我们发现埃吉贝家族的一名女眷嫁给了一位没有家族姓氏的男子。该男子和他的继兄以经商为业,而且似乎同王室机构之间关系不错,甚至还在王室机构任职。这种联姻关系有助于解释埃吉贝家族发家史的某些方面,不过其早期阶段的发家史并无明确的文字记载。例如,埃吉贝说已教会他外甥阅读和书写楔形文字等技能,随后便收养了他,但没有像其他三名亲生儿子那样给他提供一份遗产。这表明埃吉贝妹妹的婚姻旨在促进埃吉贝家族的业务发展,而埃吉贝收养他的外甥也只是为了弥补后者出身卑微的不利条件。

在以后几代埃吉贝家族成员中,长子往往迎娶家庭背景更好的女子为妻,她们的父亲出身“显赫”家族,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资源,并可提供丰厚的嫁妆。相反,他们的年轻女眷则嫁给了商业伙伴(嫁妆通常只相当于长子娶妻所得女方嫁妆的很少一部分),这表明埃吉贝家族在同这些姻亲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29]

2.放债人的声望。在古代社会,债权人一般只能获得较低的声望,这在《圣经》的记载中有所反映。不过,我们对新巴比伦时期债权人的社会地位所知甚少。我们掌握的少量史料通常并未记载社会如何看待债权人的信息。倒是有文学作品偶尔规劝债权人善待债务人。我们也有一份表明某债权人对其债务人深怀同情的碑片。[30]

四、企业家的活动

除前文已论述的租耕农业外,其他一些创业活动领域也很重要。

1.农业企业和改变土地用途。在古代,土地所有权是判断一个人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标准。土地成为一个家族实现基本自给自足及供养依附者和救济者的保障。绝大多数罗马商人一旦赚了钱,便会投资于作为声望产品(prestige good)的土地,新巴比伦时期也不例外。

埃吉贝家族用他们的商业利得来添置农田,再以分成制的形式出租农田。他们有长远的眼光。例如,他们的租赁安排为租户提供了一种经济激励,促使租户对栽培和种植资本密集程度更高的作物进行投资,比方说从谷物种植转向枣类种植。作为种植椰枣的补偿,埃吉贝家族允许租户在前几年支付较低的租金,以牺牲短期的谷物租金来换取长期(椰枣树需要好几年才能长大结果)更高的椰枣收益。此外,椰枣还需得到良好的灌溉和照料,因此只能在临近水源的地块种植。

在持续三代人的时间里,埃吉贝家族沿新运河(New Canal)特定地区的椰枣栽培从占总面积的130增至14。[31]除果园以外的多数土地均适宜种植谷物,但离运河太远就很难获得灌溉水源。因此,若租户愿在只能用水桶取水灌溉的地区栽培椰枣,他们将获得非常有利的租约。

2.小众产品。专门栽培某种小众产品(niche products)是讷辛(Nūr-Sn)家族的伊丁-马杜克(Iddin-Marduk)获得成功的关键。他只种植洋葱,一种运河沿岸地区的副产品。相比于同等价值的谷物或椰枣,洋葱的运输和配送难度更大,但伊丁-马杜克的经营策略很成功。

3.运输和销售机会。人们往往认为企业家只是推动了工业新技术的发展。但在整个历史上,运输和销售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如由沃顿家族创立的沃尔玛大型连锁超市)。公元前6世纪,在种植户和大型机构之间的商品供给和采购上存在巨大的商业机遇。[32]经营管理者必须在种植户要缴纳地租、税收、灌溉费和其他苛捐杂税的农村和城市地区(城市需要商品以满足消费需求,神庙和王室机构需要现金或大量贡品以供养其依附者和行政人员)建立市场联系。

问题是,租户和小地产所有者把自己的农作物运往城市销售的途径非常有限。其中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稳定的商业机制,将农作物从农村地区收集上来并输送给城市消费者、宫廷依附者、军队和神庙。合约必须规定按照农村农户的需求配送,因为这确保了农户的农作物能换取等值货币。按照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传统惯例,必须先起草一份在收获季节缴纳一定量农作物的债务合约,以确保租户及时偿还提前使用种子和役畜的欠款,并缴纳灌溉费、实物税(kindred taxes)或类似款项。从这点来看,早期创业活动从创建一套缜密的市场关系制度所带来的无限商机中受益匪浅,该制度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超越基本生计水平且更加以市场为导向。几乎从一开始,这套制度便引进了一些极具现代特征的商业惯例。

4.包税制。包税制是一种制度安排,指有权向某特定地区征税的机构委托他人代为向该地区征税,作为交换条件,此人可免交原本应向该机构缴纳的一次性税收。一次性税额以该地区的预期税收收入为基础。实际征得税款和应付一次性税额间的差额,和通常伴随征税活动而来的借贷机会(最臭名昭著的便是面向缺乏即期付款现金的种植户的农村高利贷行为)一起,构成了包税人的利得。

高征税率既是包税人的主要目标,也是一种推动商业企业发展的经济激励。除非把重点放在维持税基和促进更高效的农业生产上,否则这类活动将面临日趋腐败的危险。在古代近东地区,当包税制同运输和市场机会良性结合时,它便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小生产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税收越来越多地以货币而非商品形式缴纳。由于偏远地区的销售渠道非常有限,农户深受自产滞销的农作物所累。新巴比伦时期的包税人往往把自己定位成中间商,他们接纳小农种植户以农产品形式上缴的税收,并通过调配和销售将其折换成现金,如此一来便连接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各自需求,最后他们把税款上缴给王室。通过对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组织货物的调配和运送,包税人扩大了市场生产规模。包税人有两种获利途径:其一,使实际征得的税款超过其必须缴纳给国家的部分;其二,通过把农作物转售给消费者来获利。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定居,他们必须购买商品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因此,中介商对经济的良好运行变得至关重要。

埃吉贝家族将包税业务的重点放在运河沿岸的农村地区,雇用船只和船夫运送货物。包括神庙在内的土地所有人,必须支付一定费用以整修河道和灌溉系统。埃吉贝家族先是同负责整修河道和向河道使用者收费的地方官员签订合约,然后给这些地方官员支付既定款项供他们上缴宫廷,并从中获取实物形式的差额收益。借贷、农作物采购和配送的相关制度安排(它们均须以债务合约为基础)也随之逐渐形成,这些制度安排要求种植户在指定的缴税日前把农作物运送到运河沿岸的码头。货船将定期把农作物发往巴比伦,若到了截止日期货物还未装船,则作为债务人的种植户有义务自费把它们运往巴比伦。这种包税制度使埃吉贝家族只需向地方政府支付一笔固定费用即可将农作物运往巴比伦,从而省去了高额的分批运费。

随着埃吉贝家族获取贸易商品的能力不断增强,对收费节点的有效控制使他们相较于弱势的竞争者能获得大部分利润,这和约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通过同铁路公司谈定更优惠的运费来创建标准石油公司的做法颇为类似。包税很可能不是埃吉贝家族的主要商业目的,它旨在更有效地配合该家族其他方面的商品贸易。一旦埃吉贝家族建立起强大的运输、储备和食品加工网络,他们就会致力于保持供应链的稳定。不管包税是主要还是次要的盈利动机,埃吉贝家族均作为中间商参与其中,这不仅推动了种植户以等值农作物的形式抵缴王室税款的进程,而且在通过市场控制以扩大利润率的同时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消费。

即使在王朝更替时期,如从那波尼德到居鲁士大帝(公元前539年)统治时期,埃吉贝家族似乎也仍在充当包税商的角色。为维持这种地位,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Itti-Marduk-balātu)曾远赴波斯法庭寻求其他上层巴比伦人的支持,并最终和负责管理波斯帝国税收的官员结为朋友。于是,当波斯人接管巴比伦王国的税收体系时,他们就把权力下放给了当地的官员和商人,如埃吉贝家族和其他熟悉该体系如何运行的巴比伦名门望族。

5.借贷活动。人们会出于各种原因借钱。当然,只要有资产可供抵押,穷人通常也能为补贴生计开支而借入资金。私人借钱一般均用于缴纳税款或弥补暂时性的损失,但有时也会借入资金,用来支付雇人代服兵役或劳役所需要的费用。

企业家借钱主要是用来增加流动资本,添置原材料、设备,以及招募员工,而农民则会借钱来储备种子。与现代不同,我们并未发现新巴比伦时期有借钱购买房屋和耕地的情形。由于不存在抵押贷款市场,也就不会产生资产价格的泡沫现象。新巴比伦的企业家只能通过积极改良土地来抬高地价,如在城市地产上建造房屋或住宅,或在灌溉地区种植椰枣。

6.食品的加工、配送与销售。商品交易商自然会把自身活动扩展至食品加工和配送环节,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例如,椰枣商可能会雇用下属专事椰枣酒酿造业务。[33]如此一来,便会提高纵向一体化的程度。

7.纺织品生产。纺织品是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主要出口品之一。埃吉贝家族,或至少他们的亲戚,曾从事过纺织品贸易。文献表明,他们曾用羊毛收入“贿赂”那波尼德的皇太子伯沙撒(Belshazzar),以获准从事纺织品生产和出口贸易。

五、对奴隶的创造性役用

除非供给能使重置成本保持低位,否则奴隶劳动力的成本将高于自由劳动力。[34]许多罗马奴隶主强迫奴隶超负荷劳作以致他们过早地死去,但这种做法只能维持一段较短时期。新巴比伦的奴隶是重商品,他们不容易得到补给,其售价相当于一名雇佣劳动者几年的收入总和。他们可能来自于外地征战获得的战俘或奴隶贸易。遭遗弃或被父母甩卖的儿童也被当作奴隶抚养长大。奴隶的后代也被当作奴隶而投入奴隶贸易。女奴隶则往往被奴隶主当作女儿的嫁妆,帮助其女儿在成家后干家务活和照料孩子。奴隶的衣食等必须由奴隶主提供,因此成本也不低。

通过技能培训提升奴隶的价值并把他们租出去的做法在经济上是合算的。这可视为“人力资本”的早期例子,尽管其采取了由劳动力所有者而非受培训者本人获取投资回报的形式。家族掌权者经常把管理任务分配给表现出良好业务能力的奴隶,包括让他们代为负责商业贸易,或适当管理家族业务。

只有少数家族会自愿出售奴隶。在卖出奴隶前通常须确保该奴隶已负债累累。奴隶家庭成员通常会一起被买卖,只有当儿童到了工作年龄时才和父母分开。绝大多数奴隶的待遇和生活条件确实很严酷,但是在新巴比伦时期,并没有古罗马时期那样的蓄奴大庄园。在农业上,奴隶通常充当佃户而非强迫劳动力。绝大多数农活和灌溉系统的维护,均要求他们辛勤劳作、富有远见且细心认真。给奴隶提供允许他们独立劳作的合约,使他们关注成果,显得更加切实可行。同样地,和罗马时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巴比伦时期较少出现奴隶以农业工具为武器发动起义的情形。但是,一些关于由商业伙伴或奴隶主家族为遗产分配而保留的财产清单的史料表明,奴隶也经常逃跑。

在给奴隶主支付一笔“授权费”(mandattu fee)后,奴隶的生活和劳作便能获得一定的独立性。本质上说,他们是从主人那里自我雇佣或租用自己。由于他们必须赚取比一般雇员更多的收入,所以只有少数聪明能干和受过良好训练的奴隶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除了支付自己的授权费外,埃吉贝家族一些享有特权的奴隶也替妻子支付了授权费,以便她们能陪在自己身边。其他奴隶则作为高级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后文将更详细地讨论这种商业制度安排。

和古希腊时期的做法一样,一些新巴比伦奴隶充当着奴隶主代理人的角色,替奴隶主操持各项事务。但和古希腊不同,新巴比伦奴隶显然不涉足大规模的货币借贷行为。这可能是因为在巴比伦不存在伴随货币借贷而来的道德污名,这种污名很可能会阻碍奴隶主亲自从事类似活动。

埃吉贝家族的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至少授权3名奴隶在他本人不在的较长时期内代为管理现场事务。在他们的往来信件中,奴隶们称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为“我的主人”,后者则把奴隶称为“我的兄弟”。其中有个奴隶甚至和两名高级合伙人一起,仅凭5迈纳(mina,古希腊和古埃及等地的重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译者注)银锭便开创了自己的事业,他也因此出了大名。[35]相对而言,在商业事务上,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似乎不太信任他的亲兄弟。

和古罗马时期的做法相反,没有证据表明巴比伦奴隶会用创业赚来的钱财换取人身自由,不管他们已变得多么富有。解放奴隶是只能由奴隶主主动实施的自愿行为。在巴比伦,奴隶解放通常附带着照料老年奴隶主和女主人并为他们送终的义务。因此,奴隶解放最常发生在他们劳动生涯的末期。

六、新巴比伦的经济和法律制度:财产与契约法

大约一个世纪前,萨伊提到:“英国经济学家几乎已混淆了作为‘企业家’凭才能从事工商行业所得的‘利润’和资本利得这两者的含义。”[36]企业家和更消极的出资者之间的差异,在新巴比伦时期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构筑贸易和商业合伙关系的barrānu[37]契约中,有相当清楚的说明。

这类合伙关系一般形成于一名资深出资人和一名在现场负责实际工作的资浅合伙人之间。[38]作为一种免息债务合约,它们意味着出资人在业务解散时可以收回初始投资,只有利润可共同分享,或用于再投资,或定期拿来分配。这种合伙关系既不新颖也不独特,类似的商业经营形式在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初期就已广为人知,其中犹以长途贸易领域为甚,当时它们被称作tappûtum。《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50年)中曾规定:

若某人给他人提供金银以帮助后者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则他们应在神灵面前平等承担风险并共享利润。[39]

这些合伙关系建立的方式和伊斯兰的利润分享(mudāraba)[40]、意大利康曼达(commenda)和汉萨同盟(Hanseatic)贸易合伙关系的原则相一致,它们均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古代雏形。新巴比伦时期的新进展使商业活动的规模和领域得到了不断扩大,许多人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并将其商业原则应用于区域间贸易。

商业上的成功使资浅合伙人能逐渐偿清出资人的投资,并将商业成果完全据为己有。尼布甲尼撒在位第13年(公元前575年)的一份契约Nbk 216,记述了这一过程:

在一家barrānu中,某人A将6迈纳(即3公斤)银锭,出借给某人B(作为运营资本)。不论B用该笔借款在城乡各地赚了多少钱,A都将和B平分商业利得。到尼布甲尼撒大帝在位第24年时,(之前的6迈纳)银锭(B尚未向A偿付本金)已增值到11迈纳的barrānu企业债款。(后面是3名见证人和抄写员的签名、地点及日期。)[41]

在上述情形中,A是资深出资人,B是资浅经营合伙人(working partner)。不管资浅合伙人通过自身努力并运用资深合伙人的资本获得多少利润,他都必须和后者平等分享。每隔6年,他须把将近一半的初始风险资本(前引例子中为11迈纳银锭)返还给风险投资人。

如该例子所示,这类合伙经营通常会平均分配利润。但合约安排也留有弹性,可适用于不同情形,这取决于合伙人数量、各自的作用及资本和劳动投入的比率。[42]

这种制度安排使富人扮演着风险投资家的角色,他们寻求有能力的合伙人代为经管自己的barrānu业务。肯定有许多很想投身于商业活动但却缺乏足够资金独立创业的人,如只继承了较少家族资产的幼子。一些新巴比伦时期的史料显示,这些人起初作为资浅合伙人利用赞助方的资金从事创业活动,当他们积累了跻身于高级合伙人的足够资本后,便转而投资于其他新进入的经营合伙人。

讷辛家族的卡瑟(Kāsir)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他于公元前581年作为资浅合伙人借入11迈纳(约5.5公斤)银锭,6年后便能用经营所得偿还出资方近一半的初始投资。[43]后来,大概在公元前576年—前572年间,他同弟弟伊丁-马尔杜克共同创业。两人几乎完全(也可能部分)依靠自有资金运营,只雇用一名代理合伙人,尽管也一度遭到失败。[44]伊丁-马尔杜克的婚姻使兄弟俩的业务受益匪浅,马尔杜克从妻子的嫁妆中拿出7迈纳(即3.5公斤)银锭投资于兄弟二人的冒险事业。[45]资料显示,债权人必定向两兄弟和他们的父亲提出过强烈的索赔要求,因为伊丁-马尔杜克的岳父曾于公元前571年敦促伊丁-马尔杜克把他所有资产转入妻子名下,以作为伊丁-马尔杜克将妻子的嫁妆投资于家族业务的一种保障。伊丁-马尔杜克顺从地签字同意让出两名女奴和她们的5个孩子,还最终转出了自己所有同业务无关的财产。[46]

偶尔也会出现两名或更多合伙人联合集资的现象,他们平等参与其中以达到必要的业务规模。埃吉贝家族的文献Dar 97(公元前518年)提供了这类安排的一个例子:

A和B分别出资5迈纳银锭,以成立一家barrānu。这10迈纳银锭的经营所得,须在两人间平分。

4名以上见证人和1名抄录员的签名,以及地点和日期。[47]

我们发现这种安排也出现在前面提到的伊丁-马尔杜克的例子中。在伊丁-马尔杜克脱离兄长的业务单干后,他同另外一个人加入了某家barrānu企业,起初只是资浅合伙人,但很快便获得了该企业为期7年的平等合伙地位。同时,他雇用了自己的资浅合伙人。通过这种方式,伊丁-马尔杜克仍亲自负责部分实际业务,这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考验了下属的能力。伊丁-马尔杜克成了他那个时代企业家的典范,而且他在商业上的杰出成就也使他与众不同。

barrānu企业的回报通常极高。根据惯例,年收益率须达到20%。这是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即出资人出借资金的无风险收益率。由于利润必须平等分享,故一家barrānu企业只有在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40%,即两倍于20%的无风险借贷利率时,对出资方才有意义。

资浅合伙人的目标是用经营所得偿清风险资本,以便能独立完整地掌控一家企业。但即使在全资控股该企业后,他也可能会向前高级合伙人或其他人借入计息资本,用于短期周转甚至扩张业务规模。

在子辈继承并接手家族业务后,barrānu企业便能超越创始人的生命期限而存续下去。希腊、罗马商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相对较短,它们往往在每次航海或其他冒险活动结束后便告终止;新巴比伦时期则不然,埃吉贝家族文献记载了他们创建的一家合伙企业,持续了跨越两代人40年以上的时间。直到主管合伙人因过于年迈体衰而不能继续管理业务时,继承人才被迫解散或拆分该企业。[48]即使这样,至少在3年多的时间里所有合伙人仍共同分享用业务收益购置的某处地产的收入。

七、创业效率:一项案例研究

1.埃吉贝家族如何从资浅合伙人攀升为大金融企业家。埃吉贝家族是熊彼特企业家概念的一个杰出例子,熊彼特认为能获取暴利和准租金的重大创业机会在于创造出新的商业经营方式。将货物变换成金钱的能力,是埃吉贝家族分布广泛的经营业务获得成功的关键,他们建立了一套集农业生产、纳税和沿巴比伦运河体系输送农产品的销售体系。

埃吉贝家族创始人花了许多年才积累起足够的财富以支撑其家族业务。文献并未记录谁为埃吉贝家族的早期创业活动提供了资金。最终他们成功地找到了出资方(或出资方找到了他们),开始作为资浅主管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s)参与利润共享的barrānu企业。经过两代人的时间,埃吉贝家族同一些负责征收地权税费的王室官员建立了关系。到家族第三代时,文献记载他们和巴比伦总督维持着亲密关系,总督主要负责纳税、徭役管理和征兵事务。

2.记账和企业经营。企业一经创立,埃吉贝家族便会采取同其他人合伙的方式开展业务,像家族企业创始人曾获得他人资助那样,这些人通常是他们找到的并给予资助的实干企业家(on-the-spot entrepreneurs)。这类合伙企业参与一些具体活动,如酿制椰枣酒或收购地方农作物并将其运往巴比伦销售。埃吉贝家族按事先准备好的定期账目计算这些商业活动的盈亏情况。

这类业务通常会使埃吉贝家族的运营资本维持在一个稳定水平,并有财力给各合伙人分配利润以供他们自主支配。合伙人一般不会把分到的利润用来扩展合伙企业的业务,而是将其投资于自己的独立业务。他们的账目明细显示了各合伙方在具体经营项目上的投资额度,文献也估算了合伙人在各项业务中的财产和收入。其详细程度可同2000多年后欧洲汉萨同盟的城镇商业档案相媲美。

3.经济创新。在那波尼德统治初期(公元前555年)或更早时期,埃吉贝家族就因和王室家族最有权有势的管家有特殊关系而闻名遐迩。在埃吉贝家族购置了一栋毗邻王储府邸的房产后,他们以该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使这笔房产投资实现了杠杆化。他们设计了一种“贷款—租借”抵押贷款交易,向房屋租客借入资金,按照通行利率标准收取20%的房租,这颇类似于现代人所定义的资产价格、租金和分期付款利息间的均衡关系。换言之,埃吉贝家族用借来的钱购买了一栋豪宅,并把它转租给了其他债权人。[49]

相抵利用信贷安排(antichretic credit arrangement,即债权人拥有抵押品的使用权,以代替债务人应偿付的利率)本身并不新奇,但它们一般被用在一种不同的情形中。当急需资金的人将房屋或地产作为抵押品向债权人借钱,但在某个时间段没能力及时偿付利息时,他可以把抵押品的使用权让渡给债权人,以作为拖欠利息的一种补偿。这往往是所有权转让的最后一个阶段(有时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埃吉贝家族显然不属于处境窘迫的债务人。他们不过是想利用这种合约安排既获得房产权,又不影响家族其他业务的运营资本;这恰是他们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发挥创造性的显著表现。这种安排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将王储的管家作为债权人—承租人纳入其中,这是该安排行之有效的基本前提。对埃吉贝家族而言,这样做本质上是一种免息贷款,在偿清债务前不需任何实际上的资金划转。类似的贷款—出租合约偶尔也会得到改进,并历经四个朝代,甚至在那波尼德到大流士的整个王朝更替时期,这类合约依然盛行。考虑到20%的无风险年利率,这种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反映了经济增长和繁荣,还抑制了有利可图的房地产投机,这正是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4.放债和银行业问题。19世纪末的研究文献将埃吉贝家族描述为犹太族裔的银行家,这些研究文献出现在该家族档案被发掘后不久。据认为,埃吉贝家族的名字来自希伯来文的“雅各”(Jacob)。这符合关于犹太人及其在银行业中发挥作用的现代观念(可能是错误观念)。尽管认为“银行家”和埃吉贝家族属于犹太族裔的看法在几十年前就已被证明是错误的,但至今仍有一些出版物不加注释地援引这种看法。家族姓氏“埃吉贝”明显起源于苏美尔—巴比伦[50],留下著名档案的埃吉贝旁系家族的业务亦与我们所描述的“企业家”相符,而与存款银行业务无关。[51]

5.企业利润的投资。成功的业务运作能带来高利润,但只有在合理扩张的条件下,这些利润作为运营资本用于再投资才是明智之举。合伙人通常会选择撤走部分资本,按照自己的意愿,伺机决定是添置土地、房产还是购买奴隶或奢侈品。一方面。这可作为价值储存形式,在急需贷款时充当抵押品;另一方面,这样做也会获得更多收入,且有助于塑造自身的社会声望。埃吉贝家族记录的一套档案中,将该家族出售的价值达50迈纳银锭的资产视为还债之需,但实际上这可能是对库存积压的处理。

当埃吉贝家族财产于公元前508年在第4代子嗣手中划分时,该家族在巴比伦和帕息巴城拥有16处房产和100多名奴隶,更不用说当时尚未统计在册的大量农业地产了。

八、整个经济的创业效率

租赁和包税制颇类似于现代公用事业公司的私有化,它们既可能是无效率的也可能是有效率的。这些机构实行私有化的动机并不难理解。它们需要可靠性、稳定性和问责制,但出于各种原因它们很难从内部实现这些。企业家参与其中的主要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私营企业家能否比公共机构或其代理官员更尽职尽责地为公众服务,并实现更高的效率。逐利动机会带来效率还是会导致腐败盛行,投资者是否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大肆攫取利润而完全不顾企业死活?不管我们的答案如何,新巴比伦社会似乎成功地使王室和神庙各种功能的外包沿着一套重要的生产性经济实践的方向发展。当然这种论断是有约束条件的。

九、创新的激励及其抑制因素

我们可指出企业发展的两种障碍,即政治游说方面的努力和财产继承制度。

1.政治游说。从事租赁和包税制的商人依赖于特定的政治制度和官僚体系。这种业务需要重视政治关系。租赁商或包税人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建立和维护这类关系,并以赠送礼品、诱饵或贿赂等形式将资源投在声望产品上。这是一项具有内在风险的业务,因为企业家从来不能完全确定那些有权有势的恩者是否会“反翻脸不认人”。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长期辗转于波斯等地,努力确保其包税制业务的良好运营。这类商务旅行无疑既充满艰辛又险恶多端,因此他在第一次动身前便已立好了遗嘱。政治游说对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的事业成功至关重要,对其他巴比伦家族也不例外。

2.遗产分配。继承法往往被责难为充当了商业破坏者的角色,它们导致生产性资产被许多继承人共同分割,从而使每人所得远不足以支撑商业发展。这出现在伊斯兰传统律法中,常被当作伊斯兰社会没能走向和西方相同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原因之一。[52]按照新巴比伦惯例,儿子是唯一继承人,旁系亲属不具有继承权,女眷也不能在无遗嘱明示的情况下继承家族财产。此外,至少一半的财产将由一人继承,因为法律规定长子有权获得两倍于幼子的遗产,或者当兄弟不止两人时可获得家族一半的财产。[53]这种中间路线确信,只要使核心业务正常运行,所有兄弟都不至于陷入身无分文的境地。

此外,新巴比伦社会有种类似于印度联合家庭[54]的“未分家的兄弟”(undivided brothers)制度,从而使企业在父辈去世后一段较长时间内仍能作为单一实体正常运转。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长子便能继承父辈遗产并充当所有继承人的集体代表。这使遗产分割尽可能往后推迟,成了平稳过渡的一个必要条件。只要兄弟们不分割父辈遗产,所有经营收益便须根据他们各自的继承份额共同分享,而不管由谁负责实际工作。

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总是没有冲突。埃吉贝家族的档案再次提供了相关证据。当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的长子在其父去世约14年后,同另两个兄弟一起对家族业务进行清理时,他试图索取一定的补偿,理由是这两人曾挪用过他妻子名下的钱财。但兄弟俩拒绝了他的要求,因为嫁妆的使用权归男方父亲(即三兄弟的父亲——译者注)所有,只要子辈继承人维持“未分家”状态,便可自然而然地获得这种使用权。最终,三兄弟不得不把全部东西都拿出来分割。[55]总之,尽管同长子继承制相比,新巴比伦继承法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并未导致在其他许多制度安排(如可分割继承权或普遍继承权)下常见的严重破坏。

十、对当代创新型企业家精神的借鉴意义

新巴比伦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为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体提供了实现更高生产力水平的广阔创新空间。它允许并要求企业家一方面在基本水平的农业生产和消费者之间,另一方面在个体土地所有者和王室或神庙各级的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发挥中间商的作用。作为中间商,他们帮助扩大并加强了农业生产和原材料加工。通过扩大信贷和促进实物税收向货币税收的转变,他们加速了经济的货币化和不同生产部门的一体化进程。

其寓意在于,新技术和新设备并非提高生产率的唯一重要手段。创业成功的关键方面还包括:建立人际关系的方式,劳动力和利润分享的方式,融资方法、产品销售和配送渠道。

参考文献

[1] 那波帕拉萨尔在位21年(前626—前605),其长子尼布甲尼撒二世在位43年(前605—前562),幼子以未米罗达在位2年(前562—前560,后遭谋杀),尼布甲尼撒二世的继子涅里格利沙尔在位4年(前560—前556),其小儿子拉波罗扫措德(Laborosoarchod)即位不到3个月便被那波尼德篡权夺位。在那波尼德率军远征阿拉伯沙漠的几年间,其子伯沙撒执掌巴比伦统治权,但他从未被当成国王对待;因此,目前所有巴比伦档案均截止于那波尼德执政时期(前556—前539,在位17年)。

[2] 最著名的例子是《圣经》中关于犹太人“巴比伦囚虏”的记载。巴比伦南部神庙出土的碑片,记载了备受瞩目的将俘虏或人质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情景(Weidner,1939)。众所周知的便是犹大王国上层人士被掳的事迹,约雅敬王的被俘则最为著名(参看《圣经·旧约全书》,2 Kings 24.8-12;25.27-30;2 Chr.36.9-10;网站
www.livius.org/ne-nn/nebuchadnezzar/anet308.html提供了一条获取巴比伦原始资料的捷径)。最近的碑片发掘使我们能一窥那些受驱逐而迁居巴比伦乡下的普通犹太民众的生活面貌。相关概述参见Pearce(2006),她和本文作者共同提供了更完整的研究版本。

[3] 关于波斯帝国对巴比伦的早期统治,参见Jursa(2007)对以往研究文献的述评。

[4] 居鲁士大帝在位9年(前539—前530),其子冈比西斯一世在位8年(前530—前522),大流士(阿契美尼德家族的旁支)在位36年(前522—前486)。期间还发生了斯梅尔迪士(又称巴尔迪亚或高墨达)的短命统治以及公元前522年和公元前521年尼布甲尼撒三世和尼布甲尼撒四世的篡位统治。

[5] 参见希罗多德《历史·卷一》(Kleio,第192页)。

[6] Van Dreil(2002,第164—165页,第318—319页)提出了这一观点,并得到了Jursa(2004)的讨论,后者认为生产率提高和出口增加弥补了波斯帝国高税收的负面影响。巴比伦必定是靠出口纺织品和食品获得的白银供给波斯统治者的。生产率提高可能体现在农业制度的改进上,尽管长期内似乎并不足以弥补不断增加的税收负担。

[7] 关于巴比伦反抗波斯统治及其政治影响的资料,以及这些档案最终中断的完整研究和解释,参见Waerzeggers(2003,2004)和此前的研究文献。

[8] 参见Jursa(2005,卷一)。

[9] Jursa(2005,第57—152页)根据新巴比伦时期档案资料的出处、考古历史和内容概要,提供了一个关于它们的英文版综述。

[10] 相关概述参见Wunsch(2007,英文版);更详细的分析参见Wunsch(2000a,德文版,特别是第1—19页)。

[11] 参见Francesco di Marco Datini(1335—1410);它们绝大多数是商业文书(Origo,1997,第8页)。

[12] Jursa(2007)提供了一份可靠的关于公元前第一个千年至公元初年美索不达米亚经济状况的最新概述(英文版)。

[13] 在新巴比伦和阿契美尼德帝国时期出土的档案中,这类机构被冠以“王储府邸”(bīt redûti)或“太子府”(bīt mār šarri),它们似乎很少受政治变革和王朝更替的影响。

[14] 例如,阿卡德王国的rab kāşir,波斯帝国的ganzabara。据悉这些官员的地产位于巴比伦近郊,埃吉尔家族参与了对它们的管理。

[15] “信众”(oblate)一词来自拉丁语“offerre”(奉献),和阿卡德语“širkū”的意思基本相同。尽管两个词汇的深层含义略微有别,但均指献身于宗教组织的个人。巴比伦神庙依附者(也指“神庙奴隶”)必须在神庙或神庙领地居住和劳作(这很像印度神庙里的农奴),但不同于基督教修道士,他们被允许和鼓励成家立业并可生儿育女。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条件必定异常艰辛,因为神庙档案充斥着他们试图逃走的事迹。

[16] 这些条件比给予神庙信众的要好得多。在行政控制相对低效的偏远地区,神庙依附者会想方设法将他们的部分(通常是大量)任务转租出去,而神庙机构必须处理这一问题;参见(Jankovic',2005)。

[17] 神庙租耕方式的相关细节,参见Cocquerillat[1986,主要涉及乌鲁克城伊安纳(Eanna)地区的枣园,法文版]和Jursa[1995,主要涉及西帕尔伊巴芭(Ebabbar)地区的耕地和枣园,德文版]。

[18] 参见本书第一章Hudson的论述。

[19] Van Driel(1999)对这类档案资料进行了讨论。

[20] 碑片文献可追溯至大流士在位第8年(公元前514年),参见MacGinnis(2007,文档1)。

[21] 这并不等于说已出现了银行业。狭义的银行业务是指吸收存放、发放贷款和获取中间利差。如Jursa(2007)所表明的,这须等到公元3世纪才产生。

[22] 相关细节参见Kozuk,即将发表。

[23] 渔业在乌鲁克城邦伊安纳地区的出土文献中得到了最好的记载;参见Kleber(2004,德文版)。

[24] 参见Jursa(2004),该观念以Vilfredo Pareto和Max Weber的研究为基础。

[25] Šangû-Gula家族的例子参见Wunsch(2002a,第139—150页)。

[26] Caroline Waerzeggers研究了相关证据,并在2004年的一次研讨会上做了报告。她的结论包含在一份即将发表的研究中。这里的概述基于本章作者同她的交流和讨论。

[27] Wunsch(2004,第370—371页)。

[28] 关于Itti-Šamaš-balātu(家族)文献和Šamaš-bāri(家族)档案的概述和两者关联的简要讨论,参见Jursa(2005b,第108—109页,sub 7.9.1.1.)。对Itti-Šamaš-balātu(家族)的活动更详细的论述参见Beaulieu(2000)。

[29] Roth(1991)。

[30] 对参考资料的讨论参见Jursa(2002,第203—205页)

[31] 埃吉贝家族很可能在尼布甲尼撒统治早期就已获得这块土地,其范围包括运河两岸各2000米宽的地带,又细分为150和11000单元。埃吉贝家族于公元前559年从某前巴比伦总督的继承人处购得这块土地。

[32] 关于乌鲁克的Eanna,参见Cocquerillat(1968);关于西帕尔的Ebabbar,参见Jursa(1995,1998)。

[33] 这可从埃吉贝家族和Bēl-etēri-Šamaš家族的档案中略窥一二。

[34] 对照Goody(1980)的研究。在某些社会,奴隶制因声望方面的考虑而存在,“通过资助生产能力可能低于雇工的奴隶,奴隶主事实上向他人展示了自己的财富……赋闲无事可能是奴隶唯一的真正责任,但这像其他服务一样必然会被剥夺”(Watson,1998,第8页)。

[35] Nbn 466(Strassmaier,1889b;545 BC):Nergal-rēşūa。他名义上仍为Ina-Esagil-ramât(伊丁-马杜克之妻和伊丁-马尔杜克-巴拉图的岳母)所有,且很可能是Ina-Esagil-ramât陪嫁奴隶之子。

[36] Say(1803,第2册,第5章;1972,第352页)。英文版本参见Charles Gide“Jean Baptiste Say”,《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大辞典》(Palgrave’s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Economy,伦敦,1926)。

[37] 最初意指“通途,道路”,后来扩大到各种各样的陆路旅行,如“行军、探险、商旅和商队”。其作为法律术语的使用代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和融资模式。

[38] Lanz(1976)对这些合伙企业的法律方面做了研究。更多细节参见Jursa(2005a,第212—222页,德文版)。我们急需对这类合伙企业的经济性质(包括1976年后公布的原始资料)进行全面研究。

[39] 参见Roth(1995,第99页)的翻译版本。

[40] 参见本书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41] 参见Wunsch(1993,注释5)。关于罗马儒略历时代巴比伦的兑换比率以Parker和Dubberstein(1956)的研究为基础。

[42] 如Jursa(2004)所指出的,他讨论了许多种可能性。

[43] Nbk 216;参见注释38中提及的翻译版本。

[44] BRM 1 49(Clay,1912),转引自Wunsch(1993,注释7)。

[45] Nbk 254(Strassmaier,1889a;公元前572年,1993年Wunsch编,注释9)记载:由PN2挪用PN1(即其岳父)作为女儿嫁妆的银锭以及PN2和PN3(兄弟俩)以女方名义借钱导致的账户亏空,兄弟俩最终并未填补。

[46] Nbk 265(Strassmaier,1889a),Wunsch(1993)编,注释13。

[47] Dar 97(Strassmaier,1897;518 BC)。

[48] 第一份合伙企业契约:Nbk 300(Strassmaier,1889a;569 BC)。该契约于冈比西斯统治第三年被勒令终止,参见BM 31959,Wunsch(2000a)编,注释10;更多细节参见Wunsch(2000a,1:第99—104页)。

[49] 更多细节参见Wunsch(2000a,第103—104页)。

[50] “Egibi”(埃吉贝)是苏美尔语“E.GI-BA-TI.LA”的缩写,文献记录很少用全写形式。在一份已被破解的埃吉贝最古老家族姓氏的文献中,巴比伦书吏把它当作巴比伦名字“Sn-taqīša-liblut”使用,文献大意为“俄辛(O Sin,即月神),你既已赐予(我们这孩子),但愿他能茁壮成长”,后面附有一份有史有据的苏美尔姓氏图谱。亚述学家F.E.Peiser在1897年指出,埃吉贝同“雅各”没有任何关联,前者在远早于巴比伦沦陷时期的公元前8世纪的楔形文字档案中就已出现。

[51] R.Bogaert(1966)关于早期“银行业”的详细研究显示,当时并未出现“把金钱存起来并以更高利率贷出去”这一银行业的本质特征。

[52] 更详细的阐述参见本书第三章Timur Kuran的研究。

[53] 这些律法规则根据遗产分割、财产转让和遗嘱等具体实践中的文献资料概括而来,因为自公元第二个千年初期以来,类似于《汉谟拉比法典》这样的法律条文此后并未得到执行。长子有权获得双倍于幼子的遗产也是新巴比伦时期以前的惯例。当兄弟多于3人时,长子有权获得一半遗产(即高于幼子双倍的遗产)这一事实是最新发现;参见Wunsch(2004,第130—131页,第144—145页)。本章作者正在准备一份关于公元第一个千年美索不达米亚继承法的全面研究。

[54] 联合家庭(joint family)包括了好几代人,所有男性成员均有血缘关系。整个家庭由族长(往往由最年长的男性担当)领导,族长基于家族利益制定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决策。家族所有财产由成员共享,分配比例则根据各成员的遗产份额评定。只要保持家族的完整,由任何成员取得的收入均须按各自比例归属全体成员。

[55] 公元前508年的Dar 379(Strassmaier,1897)提供了一份遗产分割资料,其包括以下规定(第2款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60条):(关于)家族的所有地产,只要确实存在的,包括……(长子)以自己、妻子或其他人名义购置的地产……(长子)有权分到一半……(幼子)只能分到(前述资产的)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