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隔堤与防火堤作用(哥弟羽绒服)

油罐的防火安全性大小主要取决于油罐内油气空间的大小。油气空间小,油罐内储存油品的蒸发空间小。反之,油气空间大,油罐内储存油品的蒸发空间大,就容易形成大量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危险性大,因此减少油品的蒸发空间就成为增加油罐安全性的重要手段。为了减少油罐的火灾危险性,应该从油罐的布置、油罐间距、油罐的防雷、油罐防火堤等多方面加以考虑。

(一)油罐布置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63号A7栋

B.要建立安全连锁系统管理制度,任何情况下严禁拆除安全连锁系统进行生产

6 各种机泵、变压器等设备从外缘算起。

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

C.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4个(2个)

中 华 人 敏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摄 部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2m。 条文说明

施。

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A.正确B.错误

条文说明

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 30m;

2)给消防车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栓口与给水枪供水时相同;室外

3)储罐液位以下配有内置关闭阀的围堰区,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

4 注 1~注 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x18m(含道路)。

B.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0 个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条文说明

附录 C 防火间距起止点

生产过程中不设固定的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生产人员按一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的流动性生产活动。 条文说明

B.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消防车库应设有供消防车补水用的室内消火栓或室外水鹤。

2、【单选题】下列场所中,可不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的是(D)。

商标

行维修或更换,选型时必须考虑密度变化因素,必要时增加密度计,监视罐内液化分层,

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对于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尽量不减少。

置。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

采用双向弹簧门、防火门等措施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5.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高。

13、(单选题)人员密集场所中,不能采用的灯具是(A)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条的规定。

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6 建筑和结构
……………………………………………………. 21

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外地坪高 0.6m。

4 在距装车栈桥边缘 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2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高度与防火堤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GB 50160-2008

敞开及半敞开式厂房——最外柱外侧结构面;

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单罐储量大于 2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 5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宜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生产单位地址

2 装有阻火器的甲 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时,不

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5m。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水路、陆路和空路)。 条文说明

A.可燃气体 B.液化烃 C.可燃液体 D.压缩空气E.压缩气体

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条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9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

备、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 2级。

建筑物内不封闭的楼梯。

配。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驻地,按照标准建设并配备人员、消防装备、训练设施等,是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最基本的战斗单位。

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B.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避挡,误导人员视线等题响人 员 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

本次修订增加了 4.5、7.4节及 2.0.35、4.1.9A、4.1.11、4.1.12、4.2.5A、4.2.6A、

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

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

了 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

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

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

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

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 条,取消了原 8.8.5 条。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60-2008,自 2009年

7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

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

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3、6.4.1(2、3)、

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

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

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4.1 区域规划
……………………………………………………………………………………………………………. 4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8

4.3 厂内道路
………………………………………………………………………………………………………….. 11

4.4 厂内铁路
………………………………………………………………………………………………………….. 12

4.5 厂际管道规划
…………………………………………………………………………………………………… 13

5.1 一般规定
………………………………………………………………………………………………………….. 14

5.2 装置内布置
………………………………………………………………………………………………………. 15

5.3 泵和压缩机
………………………………………………………………………………………………………. 21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22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22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25

5.7 其他要求
………………………………………………………………………………………………………….. 26

6.1 一般规定
………………………………………………………………………………………………………….. 26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27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29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32

6.5 灌装站
……………………………………………………………………………………………………………… 33

6.6 厂内仓库
………………………………………………………………………………………………………….. 33

7.1 厂内管线综合
…………………………………………………………………………………………………… 34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35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36

7.4 厂际管道敷设
…………………………………………………………………………………………………… 37

8.1 一般规定
………………………………………………………………………………………………………….. 37

8.2 消防站
……………………………………………………………………………………………………………… 38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38

8.4 消防用水量
………………………………………………………………………………………………………. 39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41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42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43

8.8 蒸汽灭火系统
…………………………………………………………………………………………………… 43

8.9 灭火器设置
………………………………………………………………………………………………………. 44

8.10 液化烃灌区消防
……………………………………………………………………………………………… 4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4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47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48

9.2 防雷
………………………………………………………………………………………………………………… 49

9.3 静电接地
………………………………………………………………………………………………………….. 49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2.0.2 厂区 plant area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2.0.18 装置储罐(组)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2.0.22 防火堤 dike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2.0.25 罐区 tank farm

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 6.9kPa且小于 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 分类。

表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类液体应视为乙 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类液体

表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的规定。

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的规定。

表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5倍塔

1.5倍塔杆

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 4.1.9A-1 和

4.1.9A-2的要求。

表 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一类重要设施 1.58 3.2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 1.58 4.73

表 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8 1.58

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 1.58 3.2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 3.2 4.73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表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全厂性或第一类

1.5D(见注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

2 表中 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 1.5D小于 30m时,取 30m;当 1.5D大于 60m时,可取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 的规定。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的规定。

表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 2座及 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4.2.12

4.2.12规定。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

3. 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 50%(火炬除外)。但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 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大于 50000m

3,应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当甲 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 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2条或 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

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总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 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 200m 时,其间尚应增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 0.5m。

4.4 厂内铁路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

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12m;甲 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甲 B、乙类液体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4.4.9 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

4.5 厂际管道规划

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5.8 的规定。

表 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执行;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

表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 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 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章的有关规定;

5. 丙 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5.2.5 以甲 B、乙 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 800m³的掺合储罐与相邻

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800m³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

5.2.10A 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 24m且长度超过 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²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²小于 20000m²时,在设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 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

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

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 250℃;

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章的有关规定;

5.丙 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1A: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 80000m²时,应用装置内道路分隔,分隔的每一区块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B、乙 A类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

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 3m,

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 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

于表 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 A类设备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 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

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 100m³、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

1000m³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的规定。

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 100m³小于或等于 500m³、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

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 5t的乙类物品储存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 2个;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B、

乙 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5m;

3. 甲、乙 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

5. 液化烃泵不超过 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

5.2.1 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 A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2. 距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的甲 B、乙类固定顶储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 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的内浮

5.3.6 除甲 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 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4.3的规定。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

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 1.05倍。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加热炉炉管;

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 B、乙 A类液体管道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位

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位

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范围内的

图 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

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5.6.2 本标准第 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 1.2m 的裙座内侧;

1) 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 4.5m时,地面以上 4.5m 内的支承管道的梁、

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5.7.1A 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有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B、乙 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