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O新闻】5月31日,CNMO注意到,企查查APP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一审判决书已经正式公布。然而对于小米来说,结果可能并非它所乐意见到的。
小米
前售卖减肥产品的微商透露,很多所谓的“减肥产品”功效几乎没有,厂家会统一培训推销话术,产品利润率可达上百倍。
小米科技公司称,自己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且有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与使用,“小米”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大多数公众会将“小米”商标与小米公司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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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商标是否近似,如何判断呢?
技术创新是品牌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但随着市场环境、交易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在市场上有一定号召力、影响力的本土品牌也出现了众多被“山寨”、被“模仿”的问题,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纠纷开始扎堆出现。
作为企业也可以学习小米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首先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大多数企业都会借助诸如公众号、手机APP、网站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提供内容或产品。所以为了防止侵权纠纷,在注册商标时要考虑互联网相关的类别,比如第9、35、38类等;其次在申请商标时也可以配合专利、版权进行申请;最后呢,可以同小米一样,注册相关的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而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商标监控工作,针对打擦边球、傍名牌的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杜绝侵权商标发展壮大,蚕食更多属于自己的权益。
信息显示,此次小米诉争的商标数量不少,包括了“晓觅”“肖米”“笑米”等至少9个。这些商标中,最早的申请日期在十几年前,最晚的申请日期在最近两年,其中有已经注册的商标,也有无效的商标。同时,这些商标大多数隶属于国际分类中的“25类-服装鞋帽”。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网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周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案件已生效。
●《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明日起全面发放
本案中,诉争商标“米聊”,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米聊MILIAO”中,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两者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构成近似商标。
一家线下的日用品店在网上摇身一变就成了知名品牌专营店,这让徐女士有些吃惊。
产品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
据徐女士讲,小米的产品值得信赖,价格不算高,品质也有保障。她打开商品链接,看到网页图片上方有“小米有品”的注册商标,店铺的名称也叫“米家有品旗舰店”,这些都让徐女士以为这是一家小米产品的专卖店。
被告周某某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的诉请已无需支持。
据央视新闻报道,自今年6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对网络剧片正式发放行政许可,这也意味着网络剧、网络电影正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网标”。新增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分为网络剧发行许可证和网络电影发行许可证,发证机关均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